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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纸公司开展2018年春节困难职工补助工作

发布时间:

2017-12-11 00:00

为帮助公司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,切实做好送温暖工作,近日公司工会部署开展2018年春节困难职工补助工作。

一、补助对象及条件

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职工。

(一)市总工会补助条件:

1、低保户: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(人均收入580元),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。

2、低保边缘户: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(人均收入870),但由于患病、子女上学、残疾、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。

3、意外致困户: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()以内,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、意外伤害、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。

(二)本级工会补助条件:

指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(当地低保线上浮100%以内,即人均1160元以内),但由于疾病、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,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;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补助:

1、有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或出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;

2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使用雇工的;

3、购买并使用汽车、高档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;

4、购买商品房或进行高档装修的;

5、因赌博、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;

6、家庭成员中是青壮劳动力但不工作(如有疾病等特殊原因的除外)。

二、补助程序

(一)申请。原则上由已建档的困难职工本人向本单位分工会提出申请,并附上相关依据:

1、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,填写《困难职工补助申请表》,并附上相关依据。

1)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;

2)申请人银行存折(卡)首页复印件(和身份证复印件印在同一张A4纸上);

3)家庭成员近6个月收入证明.

2、未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,填写《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表》、《困难职工档案表》,并附上相关依据。

1)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;

2)家庭成员近6个月收入证明;

3)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亲家庭证明(判决书、调解协议书、丧偶证明);

4)申请人银行存折(卡)首页复印件(和身份证复印件印在同一张A4纸上)。

 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:

1)因病致困的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收费票据;

2)低保户需提供低保户证明;

3)精神病、残疾的需提供精神病、残疾证明;

4)因意外事故、意外灾害致困的需提供意外事故、意外灾害证明;

5)配偶或子女无业的需提供无业证明;

6)子女上学的需提供在学证明和学费缴纳票据。

(二)审核。所在单位分工会根据困难职工补助标准,对困难职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要做到实事求是,认真核实情况和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。

(三)公示。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分工会,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内容包括:家庭人口、就业情况、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。公示的相关材料和现场照片要存档备查。

(四)审批。经公示无异议的,所在单位分工会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公司工会进行审批。

(五)补助。公司工会讨论研究后,对公司工会确定的困难职工及分类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,无异议后录入电子档案,按职工困难情况分类给予补助。同时将符合市总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上报市总工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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